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 第三节 养老基金管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类型业务的相关人员相互兼任。除总经理外,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险资金投资管理。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事业部等方式,将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人员、经营管理等与其他类型业务有效隔离。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 第三节 养老基金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类型业务的相关人员相互兼任。除总经理外,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险资金投资管理。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事业部等方式,将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人员、经营管理等与其他类型业务有效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