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 第三节 养老基金管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受托义务,审慎稳健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管理的其他资产为基金委托人、受益人或相关管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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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