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经营规则 / 第二节 保险业务第三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方式将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业务与养老社区、长期护理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