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经营规则 / 第二节 保险业务第三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经营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业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计提相应的责任准备金,并进行偿付能力评估。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