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 第二节 保险业务
第三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保险业务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在住所地经营上述保险业务的,可直接设立省级以下分支机构。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 第二节 保险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保险业务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在住所地经营上述保险业务的,可直接设立省级以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