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要情况,误导、欺骗客户;
(二)违规泄露客户身份、资金账户等个人信息;
(三)将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混同管理;
(四)利用养老保险公司或者职务之便为其他机构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侵占、挪用保险资金或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金;
(六)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