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不同类型业务特点,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高效、稳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网络安全防护。
养老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开展业务的,应当自行建设客户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存储并管理必要的客户信息,未经客户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相关职能交由第三方平台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