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

前款所称养老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养老资金。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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