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1/3。

存在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股东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当达到1/2。控股股东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可不受本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养老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维护公司和客户合法权益,对公司运作和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判断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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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