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干预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养老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积极履行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等尽责类承诺,维护公司稳健经营。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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