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规划和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并争取列入本地区地方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二)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四)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规划和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并争取列入本地区地方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二)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动落实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四)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