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领域)”,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for State Market Regulation”。

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领域)”,英文名称为“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 for State Market Regulation”。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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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