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领域)”,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for State Market Regulation”。
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领域)”,英文名称为“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 for State Market Regulation”。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