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变更调整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的,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上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技术创新中心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管理委员会通过,由依托单位上报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