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变更调整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的,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上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技术创新中心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管理委员会通过,由依托单位上报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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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