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附件4),由依托单位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年度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技术创新中心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工作年度报告》(附件4),由依托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及年度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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