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附件4),由依托单位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年度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技术创新中心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工作年度报告》(附件4),由依托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及年度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