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验收程序:
(一)主管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附件1),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审核、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三)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批复建设。
(四)依托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并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五)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每年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六)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后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由主管单位组织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附件3)。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
(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序列。整改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及验收程序:
(一)主管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报书》(附件1),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审核、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三)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批复建设。
(四)依托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并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五)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每年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六)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完成后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由主管单位组织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验收申请书》(附件3)。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通过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进入正式运行序列。整改的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