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如符合以下条件,予以优先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

(一)由地方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的。

(二)运行两年以上并运行较好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如符合以下条件,予以优先支持建设技术创新中心:

(一)由地方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

(二)模式创新或者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突出。

(三)能够设立为独立法人实体。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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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