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研究方向符合市场监管科技发展的总体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三)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科研优势或区域特色明显,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四)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五)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实验条件和充足的场地,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六)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七)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建设技术创新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总体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并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技术服务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研发条件和产业化装备、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等保障条件。

(六)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

(七)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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