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
第八条
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四)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
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四)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