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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