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