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