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