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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