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