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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