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