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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