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