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八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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