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七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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