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实施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申请技术鉴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