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申请技术鉴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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