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实施第二十五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经产前诊断后终止妊娠娩出的胎儿,在征得其家属同意后,进行尸体病理学解剖及相关的遗传学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