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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