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实施第二十三条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