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实施第二十二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