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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