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实施第二十一条孕妇自行提出进行产前诊断的,经治医师可根据其情况提供医学咨询,由孕妇决定是否实施产前诊断技术。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