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孕妇自行提出进行产前诊断的,经治医师可根据其情况提供医学咨询,由孕妇决定是否实施产前诊断技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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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