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