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