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实施

第十九条

确定产前诊断重点疾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疾病发生率较高; (二)疾病危害严重,社会、家庭和个人疾病负担大; (三)疾病缺乏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 (四)诊断技术成熟、可靠、安全和有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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