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实施
第十九条
确定产前诊断重点疾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疾病发生率较高; (二)疾病危害严重,社会、家庭和个人疾病负担大; (三)疾病缺乏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 (四)诊断技术成熟、可靠、安全和有效。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
确定产前诊断重点疾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疾病发生率较高; (二)疾病危害严重,社会、家庭和个人疾病负担大; (三)疾病缺乏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 (四)诊断技术成熟、可靠、安全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