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

第十八条

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医务人员应当对当事人介绍有关知识,给予咨询和指导。 经治医师根据咨询的结果,对当事人提出医学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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