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
第十八条
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医务人员应当对当事人介绍有关知识,给予咨询和指导。 经治医师根据咨询的结果,对当事人提出医学建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
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医务人员应当对当事人介绍有关知识,给予咨询和指导。 经治医师根据咨询的结果,对当事人提出医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