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实施第十六条对一般孕妇实施产前筛查以及应用产前诊断技术坚持知情选择。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保证筛查病例能落实后续诊断。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