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第十五条从事产前诊断的人员不得在未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