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

第十五条

从事产前诊断的人员不得在未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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