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