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的组织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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