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第十三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经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