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第十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发展需要,在经审批合格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