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发展需要,在经审批合格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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