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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