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包装操作培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