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