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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