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寄递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包装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寄递企业落实包装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寄递企业开展相关培训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寄递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包装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寄递企业落实包装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寄递企业开展相关培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