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包装选用第十六条寄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