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罚 则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