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