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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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