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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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