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