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