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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